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23:04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0)法律字第 0186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45 條
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。
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第 398 條
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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